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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湖北英山城北工商所接到县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转来的投诉:英山县温泉镇方先生于2015年12月11日晚6点到8点之间,在步行街李二鲜鱼火锅店就餐,吃完饭后发现上衣口袋的手机和现金不见了,当即查看了火锅店的监控视频,由于他所在的位置是监控盲区,无监控视频查看,便找到该火锅店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十分委屈。方先生认为他作为火锅店的消费者,该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无奈的情况下,方先生遂向12315举报中心投诉李二鲜鱼火锅店,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诉后,城北工商所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迅速进行调查,认为申诉人所述事实成立,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被诉方李二鲜鱼火锅店最终赔偿消费者方先生因就餐财产受到损害赔偿现金1500元,申诉人方先生满意接受,并对工商部门能及时为消费者维权表示感谢。一起因就餐发生的财产丢失纠纷就这样圆满结束。
该所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认为,此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李楠林 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