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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武漢1月20日電(記者 榮先明)今天下午,湖北省紀委監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5年省紀委省監察廳直接查辦的大要案。此前,在2015年上半年的新聞發布會上已經發布的有周亨華案、程群林案、李壽垓案、陳家堂案、馬秋平案、王紹志案、龍福清案、肖作文案、鄒太新案,本次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楊步國案等6起案件。至此,湖北省已發布2015年省紀委省監察廳直接查辦的大要案15件。
此次發布的6起案件為:
1.楊步國案。楊步國,男,漢族,湖北棗陽人,1951年9月出生,1968年3月參加工作(入伍),196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3年11月任湖北日報傳媒集團總經理,2012年1月任省政協十屆常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經查,楊步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由下屬部門為其支付或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旅游安排﹔在下屬單位兼職取酬。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的行為涉嫌犯罪。楊步國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步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取消其全部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張建華案。張建華,男,漢族,湖北鐘祥人,1963年12月出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7月任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經查,張建華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在生產經營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由下屬部門為其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財經紀律,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其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的行為涉嫌犯罪。張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財經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陳傳根案。陳傳根,男,漢族,湖北仙桃人,1963年3月出生,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9月任隨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經查,陳傳根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調動工作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獲得政策優惠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以借為名佔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參與“帶彩”娛樂活動。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的行為涉嫌犯罪。陳傳根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傳根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陳連生案。陳連生,男,漢族,湖北英山人,1962年9月出生,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5年5月任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黨組成員、省版權局副局長。經查,陳連生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挪用公款﹔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其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挪用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的行為涉嫌犯罪。陳連生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連生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余建堂案。余建堂,男,漢族,湖北麻城人,1964年11月出生,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1年11月任黃梅縣委書記。經查,余建堂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經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的行為涉嫌犯罪。余建堂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余建堂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楊榮輝案。楊榮輝,男,漢族,湖北洪湖人,1958年1月出生,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5月任省地稅局副巡視員。經查,楊榮輝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經營活動中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經商辦企業﹔揮霍浪費,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楊榮輝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因楊榮輝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和挪用公款供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涉嫌犯罪,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